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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其他建築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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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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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包括:
一、縱割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在縱割式區分所有建築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縱割式區分所有建築物是指將一般連棟式和雙並式等分間所有的建築物縱切為數戶的建築物。這種形態之區分所有建築物,各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用部分極為單純,除共同壁、樑、柱外,屋頂、樓梯、外廊都是分開的,外圍壁、樑、柱外,屋頂、樓梯、走廊都是分開的,外圍壁、基地等均以境界壁為界,分屬於各專有部分。
二、橫割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在橫割式區分所有建築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橫割式區分所有建築物是指上下橫切分層所有的建築物。例如將一棟四層樓的建築物,上下橫切為四層,分別為甲、乙、丙、丁四人所有。
三、混合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在縱橫分割式區分所有建築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縱橫分割區分所有建築物是指上下橫切,左右縱割分套(單元)所有的建築物。例如將一棟四層樓的建築物上下切為四層後,再於以左右縱割為一套套的套房,我國稱為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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