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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徵收

集體土地徵收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集體土地徵收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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