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流程有哪幾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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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進行專案徵收立項,並做好專案前期調查摸底;
⑵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縣區政府;
⑶對擬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佈調查情況;
⑷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⑸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並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⑹縣區政府公佈徵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並對徵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佈,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⑺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⑻公佈房屋徵收決定,做好房屋徵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
⑼由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評估機構;
⑽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送達被徵收人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
⑾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⑿對於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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