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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違建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違法建築的違建處罰方式主要有罰款、限期拆除和沒收三種方式,具體內容為:
1、罰款。
對於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築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限期拆除。
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築,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
3、行政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採取行政強制拆除措施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和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式。
法定條件包括: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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