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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賣出,現在拆遷又想分補償利益,可行嗎?

宅基地賣出,現在拆遷又想分補償利益,可行嗎?

宅基地賣出,現在拆遷又想分補償利益,可行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即出讓方和受讓方都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才有效,雖然今年《土地管理法》有了較大的變化,但也僅僅是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放開了限制,對農民的宅基地的流轉限制仍然比較苛刻。

這樣嚴格的法律規定,一方面保護了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另一方面也為一些“貪婪者”“反悔”提供了法律依據:

2001年,李女士購買了位於某地宅基地並建有房屋,並於2003年5月30日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2009年4月21日,李女士與村外人張先生簽訂了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約定將涉案宅基地及三層半樓房轉讓給張先生,協議第六條還約定,如遇國家、政府及行政公用事業徵用、徵收,搬遷時出讓方必須無條件、無償協助受讓方領取全部足額補償款及房屋,雙方並對其它事項進行了約定。此後張先生長期在此居住並對房屋重新進行了改建。2013年,當地區政府對該村進行拆遷改造,涉案房屋在拆遷改造範圍之內。經區政府成立的拆遷指揮部及村民組在對附屬物進行普查及空房驗收後,2013年12月25日拆遷指揮部與張先生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李女士得知此事後,將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像我們之前講到的一樣,這樣的協議本身確實屬於無效協議,法院也依法做出了判決。

得到確認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的判決後,李女士又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拆遷指揮部與張先生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最高院再審,李女士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如意算盤最終落空。

法院認為,其李女士與張先生簽訂的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被法院民事判決確認無效,但該民事判決並未對轉讓協議無效的法律後果作出處理,雙方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被確認無效,並不必然導致區政府與張先生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及應向李女士予以安置補償的法律後果。區政府與張先生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基於張先生在此長期實際使用居住及拆遷改造時的房屋也為張重新改建的事實。另外,宅基地轉讓協議還專門約定了如遇國家、政府徵收,出讓方必須無條件協助受讓方領取全部補償款及房屋等,李女士在已將房屋及宅基地轉讓交付多年並已取得對價的情況下,請求撤銷區政府與張先生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請求對其進行安置補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

誠實守信,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個人層面的要求,即使在拆遷利益的巨大誘惑面前,也不能忘了誠實守信的原則,企圖鑽法律的空子,最終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如果有關於徵地拆遷的其他問題,歡迎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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