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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湖南省永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全國各地的發展不可能是隻注重於省會的經濟面貌建設的,省財政收入都是建立在由本省直接管轄的其他各個城市,包括鄉鎮的發展都是齊頭並進的才是正常的狀況。因此湖南省的永州市最近幾年來在公共交通,還有一些大型的公共工程的建設上的發展都是比較快速的。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的瞭解一下湖南省永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湖南省永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湖南省永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第一條 為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徵地拆遷機構受國土資源部門委託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房產、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市轄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對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被拆遷人應支援、配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對在規定期限內騰出土地的被拆遷人,按房屋拆遷進度適當給予獎勵。

第五條 擬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後、徵地方案依法報批10個工作日之前,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擬徵地所在的鄉鎮、村、組或社群釋出徵地前告知書,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拆遷人,並認真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第六條 徵地方案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組、社群釋出徵地公告,將批准徵地的機關、文號、時間、範圍和所有權人、用途、位置、面積、地類、補償標準、人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期限及地點予以公示,並組織落實。

第七條 自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徵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

(三)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員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四)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種養殖證;

(七)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在此期間,除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有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 徵地拆遷機構應當對擬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面積、數量、結構等現狀情況進行調查,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並進行確認。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建築年限等的認定,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或其他合法證明為依據。被拆遷房屋有合法證明的,面積以合法證明上註明的面積為準。被拆遷房屋沒有相關證明的,面積以雙方共同確認的結果為準。被拆遷人拒不配合調查或拒不確認的,徵地拆遷機構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測繪,或者採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並可將取證過程和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徵地補償安置的依據。回答人的補充 2009-08-11 14:17

第九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內,以被徵用土地的使用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被拆遷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拆遷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門或徵地拆遷機構可以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符合第十一條規定,被拆遷人拒不簽訂協議,不在規定期限內騰地的,經依法補償後,國土資源部門可以責令限期騰地;被拆遷人逾期不騰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拆遷補償款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騰地。第十三條 徵地單位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未出具證明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釋出房屋拆遷公告。

第十四條 徵地拆遷機構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縣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也可直接申請市人民政府裁決。其中涉及到補償標準依據的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裁決。市人民政府的裁決決定,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房屋拆遷情況書面告知市、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和房產等部門。

第十六條 住宅房屋拆遷按照附件1規定的標準補償。生產經營性用房拆遷補償,除按相應等級房屋進行補償外,另按房屋總價款(包括設施)的65%補償停產停業損失,並補償有關裝置拆除、安裝、搬運的實際費用。搬遷集體企業其他用房的,按相應等級房屋標準的30%補償停產停業損失。集體企業或個人房屋性質的認定以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確定的用途為依據,且被拆遷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否則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給予補償。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一)徵地公告後新增的建(構)築物及搶插搶栽的林果苗木;

(二)違法違章建(構)築物;

(三)已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第十七條 拆除電力、通訊通訊、有線電視、給排水、燃氣等公共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補償。拆遷房屋其他附屬設施、遷移墳墓等按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房屋應當支付搬家費。搬家費以戶為單位,按戶籍在冊人口計算。實行重建安置的,還應當支付過渡費,並支付兩次搬家費。搬家費、過渡費按附件6的規定執行。過渡期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需要延長過渡期的,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從延長之日起,過渡費按2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從超過之日起,按3倍支付。

第十九條 都市計畫區內的住宅房屋拆遷,一般實行貨幣安置。有條件的村、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居民點或安置小區。居民點或安置小區的建設應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貨幣安置是指對被拆遷人的拆遷房屋進行補償後,不進行統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實行發放安置補助費,由被拆遷人自行安置的辦法。貨幣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被拆遷房屋正房佔地面積每平方米1200元執行。廂房、偏房、用於農業生產的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給予拆遷補償,其用地不計入正房佔地面積。被拆遷房屋正房面積、建築面積的計算及補償按附件8執行。

第二十條 都市計畫區外的住宅房屋拆遷,一般實行自拆自建方式進行安置。對被拆遷人的拆遷房屋進行補償後,由被拆遷人自行安置,徵地單位負責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處房屋被拆遷,其他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不再安排宅基地;兩處同時被拆遷的,只能選擇其中一處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二條 住房特別困難的被拆遷人,由徵地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條 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冷水灘區、零陵區拆遷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按本辦法執行;東安縣、祁陽縣、藍山縣拆遷補償標準按本辦法可下調10%,寧遠縣、道縣、江永縣、江華縣、雙牌縣、新田縣拆遷補償標準可下調15%。各縣實行貨幣安置的,房屋安置補助費可適當下調,下調幅度不超過20%。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之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已獲得批准並已依法釋出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徵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尚未釋出的,或者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後3個月內未補償到位的,按本辦法執行。

其實目前永州市政府已經針對管轄的各鄉鎮的徵地補償標準的範圍都進行了特別詳細的劃分了,但是政府下撥的下發的通知檔案當中是以表格的形式呈現的,因此小編在這裡對於補償標準的具體數額就不給大家展示了,但是永州市政府對於各級機關在徵地的時候要遵守的一些規章制度也是有非常嚴明的通知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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