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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抵押貸款規定是什麼?

動產擔保抵押貸款規定是什麼?

一、動產擔保抵押貸款規定是什麼?

動產擔保抵押貸款規定是什麼?

動產擔保抵押貸款規定是應用動產進行擔保,如果日後無法還款應用動產進行償付。動產抵押的意思就是利用動產,比如說車輛來進行擔保,當一個人向銀行進行貸款,或者是向其他的自然人進行貸款的時候,是需要有一個動產來進行抵押的,這樣的一種情況之下,如果還不上款項,就可以利用這個動產來償付貸款。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有價值的物品等。與不動產相對。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中國的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亦應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一般規則,即以有效的債權合同為基礎,並結合交付和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因此,動產善意取得不是基於無效合同,第三人強行“原始取得”所有權。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補正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權人的追及權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據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雙重佔有公信力”而發生的。

二、動產抵押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動產抵押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

故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以動產為其標的範圍,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作為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動產才可成為動產抵押設定的標的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我國對動產抵押權的動產範圍作了列舉和概括規定,即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及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這裡“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應是指特殊的動產和生產資料,不是指普通意義上的動產,而且這些特定動產和生產資料必須是抵押人對其擁有所有權或依法享有處分權的動產。不享有所有權或無權對之進行處分的,抵押人不得設立動產抵押權,否則抵押關係無效。此外,該特定動產和生產資料還必須是可以流通的,能夠轉讓並能夠變賣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監管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均不得抵押。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利用動產進行擔保的話,完全是屬於一種合法的狀況,這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也是有非常確切的規定的。對於中國的動產進行抵押也是有一定的構成要件的,比如說必須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其次就是必須是能夠進行抵押擔保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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