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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期限改為六個月

行政訴訟期限改為六個月

行政訴訟期限已經從三個月改為六個月了,行政訴訟期限是指:當事人能夠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如果超過了這一期限,那麼當事人便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期限改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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