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期間要注意什麼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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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的罪行如果到最後是被法庭判處了六個月的拘役,但是又結合整個案情的實際情況所以給當事人判處了緩刑六個月,所謂緩刑六個月,也就是在這六個月期間如果通過相關考核的話,那麼有可能就不需要再執行拘役六個月的這種刑期了。那麼,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期間要注意什麼?
一、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期間要注意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二、緩刑是什麼?
緩刑,又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具有以下特點:
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執行具體刑罰。
3、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定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三、法院判緩刑的條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其實法庭在對當事人宣判緩刑六個月的時候,在宣判結果當中就會詳細的告知當事人在緩刑期間要遵守的一些事情。而且如果要外出的話,一定要記得專門向有關機構審批。在緩刑期間再有什麼不妥的行為的話,緩刑六個月的這種決定會馬上被法院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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