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物件分類有多少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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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物件分類有多少種?
行政強制執行物件分類有12種。
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的規定。
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規定。財稅。
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條的規定。
4、遣送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
5、強制遣回原地。第33條的規定。
6、強制隔離治療。《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規定。
7、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2條規定。
8、強制扣繳。《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
9、強制退還。《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52條規定。
10、強制拆除。《都市計畫法》第40條、第42條規定。
11、變價抵繳。《海關法》第37條規定。
12、強制拍賣。《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 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 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 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3、實施的機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 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在當代社會目前為止行政強制措施它是有很多的種類的,除了行政強制措施的話,還有執行執行規定當中,它根據實施機關的不同會分為不同的一個種類。比如說行政處罰的話,它只能夠是由專門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所規定的機構來進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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