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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誰來舉證

刑事訴訟中誰來舉證

刑事訴訟中誰來舉證

無論是在怎樣的訴訟中,舉證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不進行舉證環節的話,那麼法官就無法查明案件真相,這樣也就不能很好的對案件作出判決。那麼大家知道在刑事訴訟中誰來舉證嗎?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刑事訴訟中誰來舉證

司法機關或某些當事人應當收集或提供證據證明應予認定的案件事實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認定、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證明責任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訴訟中出現的案件事實,應當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在訴訟結束時,如果案件事實仍然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應當由誰來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後果。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承擔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上述規定表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別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承擔依法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犯罪的職責和義務。

可見,證明責任總是和公安司法機關承擔的法律職責、義務相聯絡的。例如,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供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必須就認定的犯罪事實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人民法院為了正確行使審判權、實現刑事訴訟的任務,有責任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在法庭審理中,法院可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以查明案件事實。第一審法院的定罪判決,必須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證據不足,第二審法院將予以撤銷或改判。即使是生效的判決,如果證據不足,也可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進行再審。

二、刑事訴訟中哪些問題需要舉證

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問題,既包括需要證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凡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物件。

刑事訴訟證明物件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恰當地確定證明的範圍。確定證明物件,對於公安司法人員明確具體案件需要證明的各種問題,以便有目的、有重點、有計劃地調查收集證據,及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情況,正確適用法律來處理案件具有重要價值。如果對於案件的證明物件不明確,對於需要證明的問題沒有及時地去調查收集證據,而對於不需要證明的問題,卻花費了很多時間和精力去調查收集證據,這樣做的結果,不僅拖延了訴訟時間,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而且會錯過有利時機,影響及時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及時、正確處理案件。

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舉證質證。舉證,就是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至於刑事訴訟中誰來舉證?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同時帶來的還有關於在刑事訴訟中舉證時要注意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標籤: 舉證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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