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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一般是由誰來承擔

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一般是由誰來承擔

一、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一般是由誰來承擔

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一般是由誰來承擔

1、當事人舉證責任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幾個含義

1、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都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2、第三人都對自己的主張是否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分情況而定。當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如果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因為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時提出主張時,有舉證責任;當附隨一方當事人時,對雙方當事人的主張不負舉證責任。

3、訴訟代表人對其所代表的一方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餘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對於舉證責任的一項相關規定,對於這項規定法律上上明確表示有原告來提供證據表示被告犯有一定的罪責,在個人債務案件常常會被使用,被告人也需要提供自己無罪的相關證據,這樣也更能體現出訴訟的公平。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案件適用的都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由當事人來承擔舉證的責任。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當中,也會採用責任倒置的原則,也就是說由被告來承擔舉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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