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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人承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有條件的:

(1)公安機關不能追回的贓物不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賠償範圍。公安機關進行追贓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採取的強制措施,是通過追贓挽回損失,在偵查階段不能及時追回的,在進入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繼續追贓。因此,追贓可以由強制措施轉為人民法院判決的方式進行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被害人的財物被盜、被搶劫,被詐騙、被搶奪,就到法院遞交附帶民事訴訟狀,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被侵犯的財物。法院就應當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追贓,並告知其無法追贓的請求風險。

(2)被害人損失是直接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第二條,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沒有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實際經濟損失指公民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而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如受傷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等等。

(3)直接損失只包括兩種,即人身受到傷害造成的物質損失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限於公民的人身受到傷害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遭受物質損失的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應當將受案的範圍界定在這個兩個方面。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由原告負責承擔,就其解決的實際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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