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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責承擔,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的規定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如何規定?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於民事侵權責任應當由原告人收集和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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