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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辦理期限

治安案件辦理期限

一個治安案件的處理期限是30日。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件就需要辦理完畢;但是有案情重大、複雜的情況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並且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時間,是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案件辦理期限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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