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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辦理程式規定

治安案件辦理程式規定

一、受理。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二、調查。
三、決定。
四、執行。

治安案件辦理程式規定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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