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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轉租權嗎?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轉租權嗎?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轉租權嗎?

一、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轉租權嗎?

經過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有轉租權。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或者按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承租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租承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未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的房屋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轉租,轉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區、縣公安派出機構申請並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房屋轉租時,轉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轉租合同,並應在1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的登記備案,由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出具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一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意見或者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二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證明;三轉租合同;四轉租的承租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證明。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次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首先,次承租人向二房東租賃住房應得到大房東對房屋轉租的許可,只有看到大房東的房產證和其准許轉租房屋的書面材料後,次承租人才能與二房東簽訂房屋轉租合同,否則,大房東有權隨時解除其與二房東的租賃合同,並要求次承租人般出房屋。

其次,在承租期限方面,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後期限不得超過大房東與二房東所籤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最後期限。如轉租合同期限超過了原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大房東有權不予認可。

再次,鑑於轉租合同是建立在原租賃合同這個主合同基礎上的從合同,租賃合同一旦解除,轉租合同的效力即告終止。所以,如果大房東與二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那麼次承租人與二房東的轉租合同隨之解除,因而次承租人在轉租合同中還應就這一風險的發生與承租人商定一旦發生的補救措施。

轉租房屋必須在解決了上述法律問題的前提下,才能使轉租合同合法、有效,否則,次承租人雖然交了租金,卻不能在承租房中高忱無憂。

在承租人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之後,可以將自己承租的房屋轉租給其他人,此時就會出現三個民事主體,即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次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了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也訂立了租賃合同,各個民事主體之間都互負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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