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訴訟仲裁案例 >

訴訟時效能否由當事人約定?

訴訟時效能否由當事人約定?

訴訟時效能否由當事人約定?

一、訴訟時效能否由當事人約定?

1、訴訟時效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2、訴訟時效期間最長是二十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是一種對形成權的行使進行時間限制的期間。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限制權利行使的期間,權利人在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期間屆滿後均引起權利變動的後果。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

1、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設定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定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第五,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以及可以導致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都是法定的,任何當事人都不得對此進行約定,若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對訴訟時效進行了約定,那麼一旦約定的內容與法律的規定相悖,約定直接無效。約定無效可能會導致簽訂的合同部分、或者是全部不具有司法效力。

網站地圖
標籤: 約定 訴訟時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usong/susonganli/ojzox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