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能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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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時效能約定嗎?
1、訴訟時效不能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2、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是法定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二、訴訟時效過後怎麼辦?
1、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可以受理。因為其只喪失勝訴權。
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沒有提出,法院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依法審理判決。
2、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可以起訴的,請求法院審理案件,這個起訴的權利並不消失。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等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對此進行約定。如果公民、單位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對民事訴訟時效進行了約定,且該約定與現行法律的規定相悖,那麼該約定會導致合同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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