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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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2)其他障礙: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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