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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被取保要去外地怎麼請假

涉嫌犯罪被取保要去外地怎麼請假

一、涉嫌犯罪被取保要去外地怎麼請假?

涉嫌犯罪被取保要去外地怎麼請假

被取保要去外地的,可以向派出所請假,不過,有正當理由去外地的,執行機關才會批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九十五條 被取保候審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同意。

二、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訊;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三、取保候審期間有哪些行為的可以逮捕嫌疑人?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六)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七)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從事特定活動或者與特定人員會見、通訊兩次以上的。

取保候審期間是不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也要做到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所以沒有任何特殊情況,一般派出所都不會同意犯罪嫌疑人去外地的。嫌疑人沒有經過同意隨便離開現在居住的地方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的,都有可能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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