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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稅法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國家的稅務機關對於日常的經濟活動的主體--企業有著較好的管理作用,一方面是國家法律的強制規定,另一方面是稅收的保障作用,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稅務機關自身的不完善,有時會出現一些低階錯誤,此時相關企業就會提起行政複議,那麼,稅法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呢?

稅法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稅法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上述文章就是對於稅法行政複議範圍的介紹,在稅法中這類問題的解決有著較為詳細的規定,因此只要遇到此類問題我們就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複議,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在維權的同時,要謹記自己是不是處在應有的範圍內,如果不是,那麼維權就不會有效果了。

標籤: 行政複議 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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