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書面合同的成立地點是哪裡
-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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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書面合同的成立地點是哪裡?
合同成立的地點因簽訂的地方、約定形式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書面合同的成立地點。《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合同成立的地點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二、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獨立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其合同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地點沒有統一的規定,像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成立地點一般就是售樓處,而且,合同的成立地點並不是書面合同中必須要約定的內容,合同成立地點跟合同是否生效也沒有直接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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