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登記不當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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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議登記不當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哪些不動產權利需要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三、不動產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不動產登記證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型別、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在司法實踐中,不動產的產權歸屬就是以不動產證上登記的名字為準的,而不動產登記機構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登記的,對於登記不當的情形,這裡無法提供固定的參考依據,但存在登記不當的情形的話,利害關係人是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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