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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商傢什麼行為屬於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商傢什麼行為屬於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商傢什麼行為屬於欺詐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商傢什麼行為屬於欺詐?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商家對消費者屬於欺詐行為的行為有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二、重大誤解與欺詐的區別是什麼?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第一,兩者錯誤的產生原因不同。重大誤解的表意人的錯誤認識來源於自身對民事法律關係中某一因素的誤解,如行為人把鍍金的物品當作是純金的,把原作當成贗品,或者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這些民事行為的作出與法律關係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無關。而被欺詐的表意人的錯誤認識則是由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引起,其錯誤認識與欺詐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簡言之,表意人的錯誤認識是在受到對方當事人的影響下形成的。

第二,重大誤解的表意人的對方當事人必須是善意。而被欺詐人的錯誤意思表示則為欺詐人所知,並且是其所期望達到的結果。在民事活動中應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某人在誤解的狀態下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同時對方當事人知道對方是在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故意不向其說明真實情況,並利用這種誤解以求實現自己利益,則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應Y沿用有關民事欺詐的規定處理。

第三,重大誤解以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為構成要件,而民事欺詐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只要被欺詐人因欺詐行為而為錯誤意思表示,無論有無損失發生均構成欺詐,損失的存在可以作為欺詐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法律對重大誤解民事行為構成的規定要嚴格於欺詐,同時反映了欺詐所引起的民事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法律對欺詐行為規制的力度也大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第四,兩者所負的民事責任不同。因重大誤解所為的民事行為被撤銷後,當事人一般應返還財產,如果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賠償責任。而因欺詐所為的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除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外,對於故意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國家還可以依法追繳當事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歸國家、集體或返還給第三人。

因此,重大誤解與欺詐兩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相同之處,但畢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行為,二者的區別仍然是明顯的,如果您遇到自己的利益被侵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脅迫與欺詐的區別有哪些?

脅迫與欺詐均為故意的行為,但二者有存在區別:

1、受脅迫者是出於恐懼而被迫訂立合同;而受欺詐者表面上是自願訂立合同。

2、受脅迫的內容不可能構成合同的條款;而受欺詐的內容則相反。

3、脅迫只能是積極的行為;而欺詐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也可以是消極的行為。

4、脅迫可以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而欺詐則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

所以說,商家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從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作為開始,知道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作為結束,這就是商傢什麼行為屬於欺詐的正確答案。如果您對於這方面還有疑問想要了解的話,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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