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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轉讓是否為贈予合同嗎?

無償轉讓是否為贈予合同嗎?

一、無償轉讓是否為贈予合同嗎?

無償轉讓是否為贈予合同嗎?

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對於贈與人而言,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國家在一定情形下也能夠成為贈與人,不過,自然人作為贈與人時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成為贈與人。

就贈與合同的標的物而言,贈與物並不僅限於有體物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無體物以及將來物都可以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物。

贈與合同是典型的單務、無償合同。在贈與合同中,僅贈與人一方負有將其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則不負有任何義務,這就是說,受贈人取得贈與物並不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贈與合同不但是單務合同,而且是無償合同。

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不是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不是違約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

二、意義

(1)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不可能是無償的,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有些合同則相反,如贈與合同;如果變有償為無償,或者相反,就會使合同性質發生根本變化(買賣變為贈與或相反)。也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例如保管合同、委託合同,是否有償並不改變其性質。

(2)注意義務程度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原則上只承擔較低程度的注意義務,如無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應酌情減輕責任;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較無償合同為重,例如,有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過失造成保管物滅失時,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3)對當事人行為能力的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訂立超出其行為能力範圍的較為重大的有償合同;而對於一些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甚至無行為能力人也具有締約能力。

(4)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意義不同。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其物件僅限於債務人無償處分和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權益的行為,故以合理對價有償處分財產權益的合同不能作為債權人撤銷權的物件。

無償轉讓和贈與合同其實是一個意思。對於無償轉讓合同或者是贈與合同必須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並且已知是無償性合同。但是其中一方可以在合同前加上既定要求,如果受贈方違反了合同條約可以讓該合同作為合同,而是雙方隨意可以進行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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