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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協議怎麼寫

贈與協議怎麼寫

一、贈與協議怎麼寫?

贈與協議怎麼寫

贈與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贈與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贈與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

(2)贈與財產的名稱、種類等。如果一次贈與的財產是多種的,雙方應當分別寫明每一種財產。

(3)贈與財產的數量。一次贈與不同種類財產的,應分別載明每一種財產的數量。

(4)贈與財產的質量情況。在附條件的贈與中尤其應當寫明財產質量情況。

(5)贈與人交付財產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6)附條件的贈與,應寫明受贈人所負的義務。

(7)需要辦理贈與的財產登記等手續的,應說明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和要求。雙方就這方面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關於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等的規定。

(8)贈與人的撤銷權行使條件。當事人可以對撤銷權進行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在未約定情況下,當發生法律規定的事實時,贈與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

(9)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10)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例如,當事人認為需要向公證部門辦理公證的,可以約定辦理公證的時間等有關內容。

經協商一致後,雙方應在合同上寫明簽訂日期、地點及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是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之一。

在實際生活中,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在不影響贈與合同性質的情況下,可以少於上述所說的條款(但主要條款如當事人、贈與的財產等不能缺少)。

二、贈與合同的相關法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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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協議 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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