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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規定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法律規定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規定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1、填寫姓名變更申請

未滿十八週歲,由父母或者監護人陪同,攜帶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填寫申請報告。

已滿十八週歲,攜帶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填寫申請報告。

2、到街道或單位開具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具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申請報告表格,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走的地區由派出所向上級部門申請簽字,具體要依據當地規定執行)。

5、公證:按照相關法規要求,超過16週歲要求更改姓名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未滿十八週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薄。

8、提供新的戶口薄,身份證,2張免冠(不帶帽子,頭髮不遮蓋臉部)1寸照片,交給戶籍部門做新的身份證。

二、改名字辦理時限: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的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決定,需上報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准或不核准的決定後,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改名字注意事項:

1、本人要表達變更姓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名字不可以另類。例項某地:父親姓張,母親姓白,孩子男23歲,申請更改姓名為:西門吹雪。則申請失敗。

3、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有自己承擔。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

5、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6、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四、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乳名改學名的;

(五)工作、學習、生活所在地周圍環境中重名或諧音同名較多,使用不便的;

(六)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民改名字是可以被我國所允許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特別是未滿十八歲的公民一定要在父母的陪同下去進行改名字,只有父母同意才能更改成功,法律對於這一塊是特別重視的,就是為了避免之後出現任保的糾紛。


標籤: 改名字 手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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