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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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民事訴狀
原告:,男,漢族,1981年2月8日出生,戶籍地鹿邑縣試量鎮丁樓行政村南丁樓1號。現住鹿邑縣博德路法姬娜小區四號樓 身份證號:412725198102084250。
被告:,男,漢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天賦路39號12號樓28號,身份證號41272517203166517。
被告:,女,漢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同上,系陳振業之妻。身份證號412725197303236527。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歸還借款170萬元及利息35.7萬元(利息計至2016年2月15日,以後另計)合計共205.7萬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5年7月15日,被告因其工地廠房建設需要向原告借款170萬元,並在鹿邑縣渦北工業園區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月息3分,如發生爭議,在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借款,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據及借款收到憑證。期間,被告並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後,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拒不歸還。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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