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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頂替工作工傷賠償

擅自頂替工作工傷賠償

擅自頂替工作工傷賠償

擅自頂替工作發生事故算不算是工傷呢?工作中常常見到一些人為了請假,不得不找人代替其上班,但是代替的人在工作中卻發生了工傷事故,這樣的悲劇是誰也不想看到的,那麼這樣的傷害能不能算作是工傷呢?小編接下來為您介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我們從上面的法條中可以看到工傷認定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能被認定。那麼擅自頂替工作能算工傷嗎?按照第十四條的邏輯即是否能認定為工傷主要看勞動者所收到的傷害是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的場所內,也要看受害人的工作原因。

也就是說按照本條法律就是隻有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者因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的傷害才能被認定為工傷。明白了以上的邏輯,我們再來看擅自頂替工作這件事,擅自頂替工作其實際上該工作的人沒有在工作,而找了一個跟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或者沒有勞動關係的人在工作,而實際上在這種事件中,受害人在工作上是沒有被用人單位允許的,或者說這個時候受害人不應該在這個地方工作,也就是受害者在這件事中其實是不符合《工商保險條例》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的。也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這樣形成的傷害只能又自己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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