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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兒童救助年齡

殘疾兒童救助年齡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物件為符合條件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也可放寬對救助物件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救助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
《刑法》第四條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殘疾兒童救助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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