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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新政出臺可以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嗎

房貸新政出臺可以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嗎

有的人可能運氣不好,剛剛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政府就出臺相應的政策,調整了商品房的價格。此時購房者可能就覺得自己虧了,於是想要解除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那房貸新政出臺可以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房貸新政出臺可以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嗎

一、房貸新政的出臺不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

房價新政並未達到當事人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程度,不應認定為不可抗力;貸款首付提高並不必然導致購房人無履約能力和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並非不可預見,不應認定為情勢變更。在個案中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在保護雙方利益的前提下向弱勢方適度傾斜。不能輕率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有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二、實踐中處理方式:在無法協商的情況下,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有的《買賣合同》中有類似約定:銀行不能足額放款的,以現金方式補足)。

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可認定:房屋新政的實施對購房人的履約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合同繼續履行一般會產生一定困難,請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可予以支援;對賣房人因解除合同產生損失的,買賣雙方應依據公平原則分擔,由購房人對賣房人進行相應的補償。但是,如果賣房人能夠證明購房人有充分履約能力的,購房人依據房屋新政主張解除合同不能成立,購房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否則構成違約並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連結: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首先必須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另外還必須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僅存在不可抗力,但是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還不足以達到解除合同的條件。

不可抗力是指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

房貸新政不屬於自然現象,也不屬於通常所指的構成不可抗力的社會現象,因此不屬於不可抗力。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房貸新政出臺其實並不能成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定理由,此時不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也就是說要是一方以房貸新政出臺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話,那這樣是不合法的,強行進行解除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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