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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可以解除合同的理由

合同法可以解除合同的理由

(一)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合同法可以解除合同的理由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包括給付遲延(債務人的遲延)和受領遲延(債權人的遲延)。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受領遲延則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做出履行時,未能及時接受債務人的履行或沒有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的協作。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未履行債務,按照債權人是否需經過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將履行遲延導致的合同解除分為兩種,一是非定期行為履行遲延的合同解除,二是定期行為履行遲延的合同解除。

(二)延遲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按合同法規定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和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質量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合同法》第153條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四)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此為因實際違約解除合同。合同法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雖允許當事人在客觀情況變化、無法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將發生重大困難時解除合同,但對解除嚴格限制。依此規定,一方實際違約,對方僅在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方可解除合同。

(五)履行期限屆滿前,對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照這種解釋,當發生不可抗力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94條,具有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具體的合同關係中根據合同的性質和雙方權利義務的特點,經常需要賦予一方或雙方另外的解除合同的權利。

由以上可知,出現延遲履行主要債務、質量不合格、違約、不可抗力等都可以在合法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當合同的某一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並且是在上述條件之內的,都可以解除合同。若對合同法可以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清楚,以上的七條合同法可以解除合同的理由可以幫助理清頭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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