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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員有權提起取消監護人資格訴訟?

哪些人員有權提起取消監護人資格訴訟?

哪些人員有權提起取消監護人資格訴訟?

一、哪些人員可以提起取消監護人資格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應當提交什麼證據?

根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三、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審理和判後安置情況如何?

(1)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在一個月內審理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調查評估報告等證據材料,聽取被申請人、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學校、鄰居等的意見。

(3)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聘請適當的社會人士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觀護,並可以引入心理疏導和測評機制,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兒童心理問題專家等專業人員參與訴訟,為未成年人和被申請人提供心理輔導和測評服務。

(4)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其他監護人應當採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繼續受到侵害。

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指定監護人。指定個人擔任監護人的,應當綜合考慮其意願、品行、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絡以及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願等。

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5)判決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走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也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轄區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監護人所在單位等發出司法建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監護人的監督指導。

(6)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將前款內容書面告知侵害人和其他監護人、指定監護人。

(7)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案件,按照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審理程式進行。

人民法院應當徵求未成年人現任監護人和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可以委託申請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對申請人監護意願、悔改表現、監護能力、身心狀況、工作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評估報告。

申請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群矯正的,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刑罰執行機關或者社群矯正機構的意見。

(8)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監護人出現任何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或是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危險狀態時,有權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的人員或單位都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並需準備好相關的證據以及包含未成年人意願和監護人情況的調查評估報告一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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