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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有哪些優點

離婚調解有哪些優點

離婚調解有哪些優點

我們說的調解離婚其實也就是進行司法調解,通常只有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最後才有可能被調解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調解離婚固然有自己的優點。那到底離婚調解有哪些優點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調解有哪些優點

離婚調解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婚姻法》中均有相關規定,離婚調解是一個“當事人在足智多謀的、中立的第三人幫助下,試圖徹底區分雙方的異同,謀求多種解決方案並在妥協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的過程”,這既是“一個解決衝突的過程,又是一個使當事人承擔自我決定自己生活的管理過程”。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解決離婚問題上,有著無可比擬的優點。

我國離婚調解制度的優點

(一)離婚調解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夫妻雙方感情上的對立

調解是在一種以相互諒解為本意,在非激烈對抗的環境中展開,雙方的情緒會處於較平和狀態。審判可能會增加夫妻間的對立,甚至導致雙方在離婚後仍以仇人相視。判決是在法庭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做出的,法庭審理會增進夫妻雙方的相互指責,從而加劇已有矛盾。調解有利於消除雙方感情上的對立,這是由調解的本質特徵決定的,調解的本質特徵是始終尊重當事人意志,使當事人在自願的前提下參加調解過程,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

(二)離婚調解更能實現實體性的公正

審判往往不能完全實現實體性正義,這是因為法律的滯後性。當事人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法庭的支援,總會援引各種各樣的規範來說明自己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當事人援引的規範一般除了成文法律,還有一般的常識或共同生活的準則等等。在調解過程中,如果對方反對自己的主張,懷疑其合法性與合理性,就有必要提供確切的法律依據和道德規範來加以反駁,使得當事人不得不認真考慮自己主張的規範性根據,並進一步尋找對雙方來說都有說服力的解決方案,從而實現實質性正義。

(三)調解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離婚判決實際上是在增進父母間的激烈爭論。法律的標準非常抽象模糊,以致於雙方都認為自己是最有利於子女利益的一方,即使不想真正取得對子女的監護,但有可能為當作離婚的談判砝碼也假裝請求。而離婚調解有利於平息激烈的爭論,因為它反映了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滿足了自己和兒童的實際需要,從而減少了憤怒和敵意。在法官、親友等第三方的參與下,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重的調解,會使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離婚調解有哪些缺點

(一)離婚訴訟中的調解制度欠缺周密的組織和程式保證

實踐中離婚調解一般由主審法官主持,法官無疑應該是法律專家,但不一定對心理學、社會學等也有研究,這使得調解的效果不盡理想。而西方國家非常重視調解的內在涵義,法院往往成立專門的離婚調解組織,包括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人士,向離婚當事人提供服務,接受離婚當事人的諮詢,運用專業優勢撫慰了當事人的痛苦。我國目前在《民事訴訟法》、《婚姻法》中對此涉及很少,僅有司法解釋中有所提及,如《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絡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並有利於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二)在主持離婚調解法官的資格上、素質上無特殊要求

我國目前在法院體系內的所有法官都可能參與審理離婚案件,法律對此並無特殊要求。而在西方,如美國離婚調解制度規定:法院設有專門的家事裁判庭,對法官的選擇也有特殊要求,如年齡、婚姻經歷等。澳大利亞家庭法明確規定參與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經歷,有較強的婚姻責任觀念,有較為豐富的社會經驗等基本素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乏剛剛踏入法院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參與離婚案件的調解和審理,由於缺少社會閱歷和婚姻經驗而使得工作效率受到影響。

對於調解離婚的方式來講,有優點當然也是有缺點的,而我們在看待調解離婚的時候,也要辯證的看待,不能僅僅只看到好的或不好的一面。至於,離婚調解有哪些優點,又存在哪些缺點,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

標籤: 調解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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