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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銀行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銀行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銀行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銀行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銀行財產保全的規定是根據具體情況看作為擔保的財產還是查封對方的財產,財產保全時,是有不同的情況的,是作為擔保財產還是要查封的對方財產,如擔保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需提交雙方的婚姻證、戶口本並夫妻雙方在擔保函上簽字,即可查封,如查封的被告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查封,不受影響。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係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如果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二、申請財產保全擔保範圍是什麼?

根據規定,擔保範圍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範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

對申請人來說,擔保的範圍應包括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被申請人須擔保申請人在未來生效判決中可能確定的全部債權能得以實現。與擔保範圍有著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

對上面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於在保全過程中,有關的財產通常情況下不是申請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該損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財產的數額的程度,因此擔保的數額達到足以賠償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程度就可以了。

處理離婚案件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的範圍是由當事人提前進行約定的,若當事人未提前約定或存在約定不明的情況,財產保全措施主要應用於主債權,違約金,利息等方面,訴訟財產保全中的擔保範圍是由法律強制規定的,當事人無權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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