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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屋承租人的法定賠償標準

拆遷房屋承租人的法定賠償標準

1、搬遷費,又稱搬遷補助費。

拆遷房屋承租人的法定賠償標準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如果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就該項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若無約定的,則“當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時,發給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遷獎。

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搬遷獎勵費。北京市政府頒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規定:“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搬遷獎勵費的支付按搬遷費的支付原則辦理。

3、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故當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則應獲得相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4、停產停業損失。

《拆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據此,若因拆遷造成承租人停產、停業的,則承租人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

5、添置物品的補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設的物品主要體現為對房屋的裝修及添置的相關設施,如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就此項改善或者增設物品有約定的,則按約定處理;如無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此部分的拆遷補償款應支付給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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