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如何界定公房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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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的購置的公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原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一方;(4)照顧無過錯一方;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別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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