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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能否反悔 房產律師——繼承人放棄繼承

之後能否反悔 房產律師——繼承人放棄繼承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律師——繼承人放棄繼承,之後能否反悔

原告訴稱

原告趙先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市海淀區A房屋出售所得價款400萬元的二分之一即200萬元;2.判令位於北京市海淀區B號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各自繼承二分之一份額;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趙父趙母系夫妻關係,育有趙某霞趙先生二名子女。趙父2002年去世,趙母2008年去世,留有位於北京市海淀區A房屋(以下簡稱A房屋)、北京市海淀區B號房屋(以下簡稱B號房屋)各一套。上述房屋由趙某霞保管原告多次就遺產問題與被告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霞答辯意見:一、A房屋是我在北京居住27年的自住房。我愛人高某與我父親趙父原同為某單位職工。該房是高某單位分房,而我父親處級職務補差一間。原告於2009年自願簽署放棄繼承宣告的公證,我是該房唯一繼承人。我與高某聯名於2011年將該房出售,照章納稅補足差額,所得為我的財產。

二、關於B號房屋趙先生已經自願簽署放棄遺產的宣告,這是其單方宣告,故從2009年10月28日開始,我是唯一遺產合法繼承人。原告沒有合法證據,也沒有口頭和文字表示放棄繼承的反悔行為,故訴訟時效已經超過。關於B號房屋是在趙母名下,我們姐弟各有1/2繼承權,由於2009年原告放棄其繼承權,我仍有全部繼承權當時市值約130萬元人民幣,我從親情考慮,幫助原告穩定生活,按照全部房產份額兩次將106萬人民幣打入原告和張某的銀行賬戶,幫助其買房。現原告隱瞞收到106萬人民幣的事實,侵吞爭搶我的合法財產。

綜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趙父趙母系夫妻關係,育有趙某霞趙先生兩名子女。趙父2002年10月去世,趙母2008年去世。A房屋和B號房屋趙父趙母的夫妻共同財產。2009年10月23日,北京市公證處公證書:“......三、繼承人趙某霞向本處申請繼承被繼承人趙父趙母遺留的財產(被繼承人趙父趙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坐落於北京市海淀區A的房產,成本價出售住宅;(二)坐落於北京市海淀區B的房產。......六、趙某霞表示要求繼承被繼承人趙父趙母的遺產,趙先生表示放棄對被繼承人趙父趙母遺產繼承權。

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繼承,因其二人父母均先於被繼承人二人死亡,其子趙先生表示放棄對被繼承人趙父趙母的遺產繼承權。綜上所述,茲證明被繼承人趙父趙母的遺產由其女趙某霞繼承”。據此公證,2009年10月26日,A房屋過戶至趙某霞名下。2009年10月28日,B號房屋過戶至趙某霞名下。2011年6月,趙某霞A房屋出售。

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本院做如下認定:

一、關於趙先生放棄其對父母繼承權的認定。

趙先生稱其在北京市公證處公證中作出的放棄遺產的公證是有條件的,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向本院出具以下證據:1趙母2008年2月作出的《遺囑》影印件,內容為“......3、在我和我丈夫趙父名下的兩處房產(BA)暫時轉在我女兒趙某霞名下,待我兒子趙先生的婚姻穩定後,再由趙某霞按照我的意願,根據有關的法律條文與趙先生協商解決。......。趙先生表示上述遺囑的內容,趙先生分別在2009年以及2016年信件中提到過,,遺囑影印件系趙某霞2016年12月3日信件一併寄來。

其向本院提交2009年4月20日信件原件,在該信件中記載:“根據媽媽臨終前的囑託,也為了你後半輩子的安定生活,媽媽的兩套房子暫放在我的名下。待你個人的問題處理好解決好後,我會履行我對媽媽的承諾,將財產(房產)按照你應得的部分如數給你。……

信件第2頁為趙某霞寫明辦理放棄繼承公證需要的資料。2016年12月3日趙某霞趙先生書信:“一晃8年9個月了,你終於回來看爸爸媽媽了。我把媽媽死亡公證書及媽媽在病床上口述後打印出來並簽字的遺囑(影印件)交給你一份保留。......”趙某霞未發表質證意見。趙先生申請張某1出庭作證,張某1表示其就是趙某霞信中所述的“東東”,趙母陳述遺囑時,他和趙某霞在場,趙某霞記錄後交給他,他去製作列印後,交由趙母趙母在簽字後由趙某霞保管,他沒有在遺囑見證人處簽字。

趙先生向本院出具其結婚證明,證明其於2013年5月30日其已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婚姻穩定,分割遺產的條件已達成。趙先生向本院出具其與其妻張某所做公證,該公證上寫明趙先生趙某霞傳送的微信系趙先生向其轉發,由於趙先生趙某霞傳送的微信丟失,故張某將趙先生轉發給其的上述微信進行公證。趙某霞不予認可其效力,認為張某公證的微信內容以及趙先生趙某霞的對話未提供原始載體。趙先生向本院提供2017年6月10日趙某霞微信回覆照片,但未向本院出具原始載體。

二、對於A房屋售價以及B號房屋出租價格的認定。

根據本院調取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記載,A房屋於2011年6月出售,成交總價為人民幣62萬元。趙先生對該售價不予認可,向本院出具其與趙某霞的微信記錄,趙先生向本院提供其公證文書,該公證內容包括趙先生宣誓書,趙先生在該公證書中附落款時間為2017年6月10日信件照片,其表示為趙某霞傳送,在該信件中,趙某霞表示A2011年6月30日成交400萬元。鋼院房裝修不算傢俱9萬元人民幣。B的房租共租2年半,每月2000人民幣,共計陸萬元人民幣”。趙某霞認為趙先生未提供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故不予認可。趙先生未向本院出具上述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

三、對於趙某霞趙先生匯款的認定。

趙某霞主張B住房系趙母名下的遺產,其與趙先生各有1/2份額,因趙先生放棄繼承故按照當年房屋市值向趙先生及其妻匯款106萬人民幣幫助其購買房屋趙先生表示收到趙某霞匯款,但該款項是其用於買房,而非房屋折價款。

 

裁判結果

一、被告趙某霞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趙先生北京市海淀區A房屋的售房款310000元;

二、位於北京市海淀區B號房屋趙先生趙某霞共有,雙方各佔50%份額;

三、駁回趙先生其它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雙方書信內容,趙先生主張其放棄繼承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趙某霞亦表示在趙先生放棄繼承後,仍按照法律規定為其分割遺產。根據趙先生法院出具的趙某霞信件,趙某霞表示其母趙母確留有遺囑,趙某霞亦表示其父母的遺產應由趙某霞趙先生二人分配,而非其個人繼承。趙某霞未對其信件發表質證意見,故法院認定趙某霞持有其母留下的遺囑,在其未向法院出具遺囑原件的情況下,法院認定趙先生法院出具遺囑。

綜觀該份遺囑,趙先生表示系由其表弟張某1列印,由趙母簽名,並由見證人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故該份遺囑的效力,法院不予認定。結合趙某霞寄給趙先生的信件,趙某霞表示涉案兩套房屋並非由其繼承,也非趙先生放棄繼承,而是暫時放置在趙某霞名下,故趙先生並非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趙某霞取得房屋所有權並非基於趙先生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法院確認趙某霞趙先生應就AB號房屋進行繼承。

由於趙母趙父並未留有遺囑,故該房由趙某霞趙先生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進行處理。關於A房屋的售房款,但法院調取的房屋價格為62萬元,趙先生主張趙某霞告知其為400萬元,趙先生法院出具的微信截圖主張房屋價格為400萬元,因未出具原件,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法院按照62萬元。該房屋登記於趙母名下,故趙某霞主張該房屋產權中有其丈夫的份額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信。趙先生主張分割B號房屋的出租租金,法院不予支援,理由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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