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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過知情權維權? 股東利益受損

如何通過知情權維權? 股東利益受損

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有權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這是股東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股東利益受損,如何通過知情權維權?


然而,在實際中,股東的知情權往往會受到公司或其他股東的阻撓或拒絕,導致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


本文將以湖北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分析其拒絕股東朱某行使知情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並提出相關建議。


案例重現


2016年5月27日,湖北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原始股東為王某、楊某及朱某,其中朱某佔股比例為5%。


2019年3月,該家公司變更為現名稱,由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登記股東由王某、楊某及朱某變更為王某、黃某及朱某,註冊資本不變,還是7600萬元,規定出資期限為2039年12月31日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連某,登記經營範圍為:數控機械裝置、機電裝置、機械人(機械手、自動化流水線)裝置、電器裝置、機械零件等。


同時,公司的章程在第十二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公司應於第2年元旦之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公司成立後,朱某認為自己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也未得到分紅,亦未查閱過經營資料及財務資料。


為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朱某於2019年1月及2019年7月向公司提交行使股東知情權的書面申請,但公司均未予答覆。


截至朱某向法院起訴之日,公司仍拒絕朱某行使知情權。


公司方面則認為,朱某繫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東,該公司註冊資本是200萬元,朱某出資70萬元,而且還是該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同時朱某又是另外一家機械自動化有限公司的股東,上面提到的這家兩公司在業務範圍與本公司存在重疊交叉。


因此,公司方面認為朱某作為該兩家公司的高管兼股東,要求檢視會計賬簿、業務合同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方權益,因此拒絕提供查閱。


案例解析


爭議焦點:公司是否可以利用上述理由拒絕朱某查閱、複製相關公司資料?


公司方面認為,朱某系另一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其查閱案涉資料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被告公司的利益,故不應許可朱某查閱、複製資料。


然而,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對於股東查閱公司相關資料有明確規定,而且涉案公司的章程中也載明瞭公司應於元旦之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因此,朱某作為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自然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及章程約定查閱相關資料,故其作為股東的知情權依法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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