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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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儘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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