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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規範經營承諾書

汽車租賃規範經營承諾書

汽車租賃規範經營承諾書
經營汽車租賃的資質

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於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於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並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於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於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 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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