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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不能勝任工作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規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企業要用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必須履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工作程式,否則的話,將被視作違法解除。


培訓的形式可以多樣化,但必須是圍繞提高工作技能展開的。而調整工作崗位也應該是與原崗位相似、相匹配的崗位,要體現調崗的合理性。


在企業日常管理中匯遇到調崗調薪的問題,勞動合同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一經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這就需要雙方事先在勞動合同中有關於調崗調薪的約定,要求企業有相應的崗位薪金制度來保證,同時也有合理性的問題。


職場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辭退的情形屢見不鮮,勞動者一定要知道如何認定不能勝任工作,免得被企業隨意找個理由就辭退了。如果勞動者真的不能勝任工作,要知道不能勝任工作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在解約過程中要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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