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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法條

加工承攬合同法條

加工承攬合同法條
因為公司最近要承攬,請問下承攬合同法條的詳情
根據相關法律,關於承攬合同法條如下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二百六十七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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