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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早退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民警早退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民警早退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民警早退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一)、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為有:

1、不以職守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嚴肅2、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3、不認真執行職責許可權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4、不完全執行職責許可權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義務5、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6、造成嚴重後果。

(三)、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為然,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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