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退費申請書
於學生
繳費後退費協議 學校根據省物價局、教育廳等相關部門的檔案(粵價[2009]24 號)的要求,及市物價局、教育局等相關部門的檔案內容。結合家長委員 會代表的意見特制定我校退費制度。學校與家長就退費問題本著相互協調、 相互理解,儘量以家長的意見為主的原則。民辦中國小校按學期收取學雜費、 住宿費。教育者經批准休學、轉學、退學,必須在辦理手續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規定退費: (一)因辦學單位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
違反 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受教育者退學的,辦學單位應全額
退還學生所繳費用,造成學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受教育者註冊繳費後未入讀的,辦學單位應退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的90%;入讀時間未滿一個月的退還70%;入讀時間滿一個月(含一個月)不滿二個月的退還50%;入讀時間滿二個月(含二 個月)不滿三個月的退還30%;入讀時間滿三個月(含三個月)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不予清退。 (三)受教育者入讀後死亡或因疾病中途退學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接受教育者實際在校時間計算清退。 (四)入讀時間從正式上課(以課程表時間為準)之日計起。服務性收費按實際上課天數計退,已發生的代收費專案不作退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