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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預售合同可以毀約嗎?

簽訂預售合同可以毀約嗎?

簽訂預售合同可以毀約嗎?
簽訂預售合同可以毀約嗎?
一、簽訂預售合同可以毀約嗎?不可以隨意毀約處理,否則需要追究違約責任,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則可以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或者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發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等情況都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合同上有解除合同的約定條件的,比如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仔細看看合同上的約定。如果不滿足解除的條件而解除合同,視為是解除方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的。預售合同毀約適用定金法則,需要承擔起兩倍的定金的賠償責任。關於合同違約金怎麼計算的問題,要分三種情況。第一首先要看合同對違約金有沒有約定,有約定就按照合同的約定來計算違約金。這個約定有可能是一個具體的金額,也可能是一個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都可以。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合同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確的這種情況下,就看守約方因為對方的違約給自己這一方造成了多大的損失,這個損失的金額就是違約方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第三種就是如果說守約方的損失不好計算,那麼也可以按照違約方因為他的違約所得到的利益,這個他得到的利益可以作為違約金的數額來進行計算。二、合同毀約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什麼?
1、合同毀約是指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點,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知識侷限、對主要條款重視不夠,合同執法偏寬客觀上縱容了違約行為的發生。合同的違約有損於合同的嚴肅性,不利於保證交易安全。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一般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是雙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
2、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係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簽訂首房預售合同不可以毀約,守約方要想得到違約金,必須能夠證明對方存在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這三種情況也是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履行合同義務時,雖然有違約的事實,但不是出於違約方的本意,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簽訂預售合同可以毀約嗎?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拒絕履行。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2)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餘部分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後,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
(4)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後果自行承擔;
(5)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義務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義務。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都應賠償。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需要違約方有過錯才承擔違約責任。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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