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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包含什麼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包含什麼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包含什麼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包含什麼
1、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是:
(1)購房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按照合同約定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2)購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賠付其他相關損失。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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