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房產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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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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