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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的告知義務

保險合同糾紛的告知義務

保險合同糾紛的告知義務
什麼是保險合同告知義務,保險人如何履行告知義務?
一、什麼是保險合同告知義務告知義務,即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依法將與合同訂立有關的事實如實向對方陳述或說明義務,是保險法的重要內容。告知義務的承擔與履行對保險合同的成立本無影響,不論當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只要保險合同具備成立的條件,即告成立。告知義務的違反,由於告知義務的主體不同後果也不相同。二、保險人如何履行告知義務(一)告知義務人。保險人的具體業務活動都是由其業務員或代理人來完成的。因此保險人承擔的告知義務當然也是由具體承辦人員來履行的。當具體承辦人員將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告訴投保人時,就意味著保險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同時承辦人員履行告知義務的後果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不得以業務員或代理人的說明有誤或回答超出其授權為由,而拒絕約束。(二)告知的內容。1、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即投保人所投險種的所有有關的條款內容,具體包括:投保條件、保險責任和保險期間的開始時間、除外責任、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額以及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辦法等等。2、與保險合同訂立的有關事項,如《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此外,是否需要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是否需要上報批准、投保需要辦理的特別手續以及退保等具體規定,也需要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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